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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人必须正视司法人工智能运用瓶颈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21 06:55:12 阅读: 来源:手串厂家

必须正视司法人工智能运用瓶颈问题

法制  朱宁宁

2013年,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展开。如今,伴随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成为一块难啃的“硬骨头”。

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巨大改革浪潮中,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体制改革碰撞出了火花。2017年以来,信息化建设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亮点9月19日下午,也可以说是未来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智慧法院”“智慧检察”等类似的改革正在为不少地方接纳并深度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不久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都专门提到了信息化保障问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加入,究竟会给司法改革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该如何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近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接受《法制》专访,谈了他眼中的大数据运用会给司法改革带来的意义与局限。

:目前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在司法系统的发展情况如何?您认为大数据应用对司法实践有哪些意义?

周光权:总的来讲,目前在法院系统中,大数据应用和人工智能是捆在一起的,两者没有特别的区分。司法机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建设了各类智能化的平台,特别是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推广等工作正在开展。

大数据之所以能得到这么快速的发展,一个很大的原因是主动切合了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即实现处理案件的人有权力作出决定,而且他的决定还有根据,老百姓能够接受。在这轮司法改革刚开始的阶段,信息化建设所占比重是很小的,但是慢慢地在实践中发现,借助于技术手段,原来很多时候想办成的事情是可以办好的。所以,我认为信息化建设包括大数据应用等,是本轮司法改革意外的收获,实现了司法顶层设计和基层运作相结合,特别是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两者能够相互配合,这样就使得司法改革的特色非常明显,这就是大数据带来的最大意义。

:目前司法人工智能系统面临哪些困难?应该如何正视这些问题?

周光权:通过接触一些法院以及检察机关的办案辅助系统,我有一个切身的感受,就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目前确实还面临很多困难。这些困难是企业的困惑,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的困惑。

我们目前的司法改革很多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的运用,很多时候只不过把众多的纸质判决书搬上了计算机。人工智能基本停留在对海量数据的初步分析,很多系统或者平台比较粗放,离公正司法的要求和一线办案人员的期待还比较远。因此,必须正视司法人工智能发展中可能面临的困难,更能进行材料金相组织及脆性材料的硬度丈量也可以说是它的局限性。现在业界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但是对于具体能辅助到什么程度,认识上还不一致。我的观点是,对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当下以及未来司法操作产生的影响,需要审慎对待,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正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首先,司法活动永远是进行价值判断,即使是最简单的案子,也需要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就需要作出选择,而人工智能作选择的时候是基于计算的基础,虽然可以运用超强的计算能力去模仿人,但是要其来作价值判断,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会遇到一些难题,即使现在还没有充分展示出来但是可以看到。

其次,在当下开发司法人工智能系统,企业会面临一些现实问题。真正的困难就是司法机关提供和积累的素材数据可疑,这也是目前人工智能发展面临的一个瓶颈。比如,在刑法领域,把大量的正当防卫判成故意伤害罪,那以此为基础,人工智能分析出的永远是过去判错的,这就是我们面临的困难。因此,未来人工智能想走得更远,还需要经过很长的过程,要把基础的数据都过滤掉,慢慢走上正轨以后提供的数据才可靠。

再次,法律开发者和法律人的对接永远存在一个不可克服的巨大困难,这种沟壑只能缩小不可能填平,这就是算法和法律判断。因为司法的规律就是不确定,但是算法最后要告诉的是最终的结局。司法讲对抗、讲协商,如果过于迷恋计1.输送带速度:0⑵m/sec可调算机,我们会发现一些司法活动就变得意义不大,司法的魅力和规律就会受到影响。

最后一个面临的困难就是,如果人工智能使用的局限性不确定,那么司法的初衷可能要背离。人工智能可能使法官面临不同的判断标准,最后使得司法落空。另外,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对大量的案件的处理会相对比较公正,但对我们律师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大律师的作为,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一些特别复杂的案子可能依靠人工智能就可以简单处理,那么律师的发展就会受到一些影响。

:大数据时代,司法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周光权:我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法官来讲,要避免对计算机过度的路径依赖。换言之,法官要独立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作出自己的判决。

第二,对司法机关来讲,培养精通法律和法理的优秀人才永远是司法机关的首要使命。在人工和人工智能之间,前者永远是第一位的。我认为培养优秀杰出的法官、检察官,永远是最重要的。

第三,司法活动中必须重视可能建构新的裁判规则的罕见案例。也就是说,我们不但要注意大样本,还要重视小样本,尤其要重视特别罕见的案子。因为有的时要想选择适合的弹簧疲劳实验机其实不简单候,一个案例就能改变整个审判规则。

第四,司法机关开发人工智能,除了要和技术部门合作以外,还需要谋求和法学专家的深度合作,仅仅由司法机关和技术部门合作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一定要看到,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影响只能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因为它必须要依靠技术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结合。而在结合的过程中,顶尖一流的法学理论是不可能融入到人工智能里面的,在处理特别复杂的案件时就要对这一问题加以注意。鉴于此,我建议大数据产品出来以后,一定要让一流专家们参与讨论和检验。因为一流的部门法教育学成果是不可能靠人工智能研究出来的,换言之,人工智能不可能使教育学成果总量增加,而且也不可能提高部门法教育学成果的总体水平。

总之,信息化建设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支撑,但是我们要记住,人工永远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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