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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三规章倒计时住房保障法治有望(新闻)

发布时间:2021-11-26 10:35:09 阅读: 来源:手串厂家

“一法三规章”倒计时 住房保障“法治有望”

“一法三规章”倒计时 住房保障“法治有望” 更新时间:2010-3-8 0:07:33   《基本住房保障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均已在部委层面“接近定稿”

李乐

3月3日,全国政协开幕第一天,民革中央委员王京京的一份提案便颇具“力量”,在她主笔的这份提案中,民革中央建议中国应再行“修宪”,在宪法中加入“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权”条款。

王京京深知“法治住房保障”的重要所在。但她或许不知道,就在民革中央提案“为住房修宪”的同时,一部名为《基本住房保障法》的法律的起草与“最终确认”工作,已经被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工作计划当中。

而与这部住房“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同步推进的还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三部规章的起草与定案,由于属于规章性质,其进度有可能超过作为法律的《基本住房保障法》。

“一法三规章”之下,中国住房保障终于可以期待“法治的未来”。

“基本大法”进行时

两会前后,外界对《住房保障法》的议论颇多,这部正在起草的法律定位于社会法、基本法,正式的名字叫《基本住房保障法》。

目前,该项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承担,清华大学、深圳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协助,在这两家协助机构分别提出自己方案之后,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已经着手修改,而这将成为建设部2010年“明文规定”的工作任务。

此前,建设部曾有意直接起草《住房保障条例》,但随后由于相关高级领导认为“住房保障的大问题”如果仅以一部“规章”作为依据,级别较低,遂转而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法》。

王京京亦在提案中认为,目前住房保障工作的主要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均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文件,立法层次较低,对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强制力不足。

记者在全国两会采访所获得的情况表明,在当下的“讨论稿”中,《基本住房保障法》共分为九部分,分别涉及“总则”、“保障范围和标准”、“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住房公积金”、“金融和财税支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责”。

而在较为重要的“保障性住房”部分中,又明确了三部分内容,分别为“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保障性住房的退出”,而这其中便对较为敏感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制度有所涉及,并保持与《物权法》、《民法》以及未来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法律精神保持一致。

在尚未正式印发的建设部2010年工作计划中,《基本住房保障法》已经被列入其中。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信息,这部法律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具体何时提请审议,还要视具体工作进度而定。

记者在两会采访过程中获悉,如果一切顺利,建设部有望于2010年6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递交《基本住房保障法》的“最终修改稿”,从而进入立法程序,供全国人大修改后再行审议。但建设部相关负责人对此未予证实。

“三规”配套

这样一部基本大法自然需要相关的配套规章来保证。

于是,与《基本住房保障法》一同被纳入“工作计划”的,还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三部“规章”。

记者了解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将主要用于规范“公共租赁房”的建设、供应与管理,而公共租赁房与面向低收入者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不同,主要用于解决新就业人口、城市新移民的住房问题。此前,厦门、北京亦相继开展试点工作,最终得到国务院的认同,继而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而更为关键的则是《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这是一种直接针对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任务完成方面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实际上是一部“罚责”,即这部“规章”将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完成相应的住房保障工作时,所应接受的处罚,这其中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甚至“行政降级”的内容。

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20个部门参加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各省也通过目标责任制管理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市县,形成了“中央政府支持,省级政府负责,市县政府落实”的权力格局。

据了解,目前,由于上述“自上而下”的压力存在,包括河北、山西、河南、广西、新疆等省、自治区,都对保障性住房工作推进较为迟缓的市县政府进行了“约谈”,要求其加快相关工作的推进进度,同时还建立了由同级人大、政协进行监督落实的制度。

不过这种压力的存在,实际上仍是行政行为产生的压力,而《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将使这种压力的存在“永续”,从而建立地方政府“必须完成”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机制,否则,将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

呼唤法定住房 “权利”

就在建设部对《基本住房保障法》抓紧工作的同时,全国政协甫一召开,民革中央委员王京京便上交自己主笔的提案,要求对《宪法》进行相应修改,在《宪法》中增加“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权”条款。这实际是要赋予其住房保障及其相关工作的“最高法律地位”。

在这份提案中,王京京认为,目前的住房保障工作存在保障范围覆盖面狭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缺失、房价飙升导致“夹心层”比例进一步扩大等问题。言外之意,在房价飙升的背景下,大量原本不在住房保障覆盖面范围内的人群,也无力在商品房市场中解决自己的问题。

实际上,针对这一问题,作为分管部门的建设部亦有所察觉。记者了解到,目前建设部已经有意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将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从纯粹的低收入人群,逐步向中等偏下收入的人群“扩大”,而其前提,则是首先完成纯粹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覆盖。

目前,根据国务院下发的相关文件,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产品”主要对位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低收入人群,而对于中等偏下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覆盖,未有明确规定。

建设部的思路在于,首先对房价较高、涨幅加大的地区和城市,要求增加廉租住房的供应,并适当地扩大其供应范围,同时重点增加公共租赁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而这两类住房保障产品,主要对位于城镇新就业人口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人群。

记者了解到,借力于前述“一法三规章”的起草工作,建设部目前正在抓紧研究相关的解决中等收入偏下的人群住房问题的支持办法以及相关政策。

而在王京京的提案中,则明确提出要“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制度,明确中央和地方在住房保障上的事权、财权,保证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支出在地方财政中的固定渠道和相对稳定比例,不可直接与土地收益挂钩”。

法治之下的“住房保障”,让人期待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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