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又变最高标准4调到3
契税又变,最高标准4%调到3%
南京市地税局昨日在官网的首页发布了一条正式消息,称 明确全市住宅契税执行口径 。地税部门表示, 目前,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操作办法,在该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对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的住宅契税统一按如下口径执行: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普通住宅,分别按1%或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二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住宅暂按3%预征契税,待省有关部门具体明确后,多退少补。 这次的契税政策已经是第三次变动了,实可谓 朝令夕改 ,一天一个政策。
一变:10月8日。江宁对区内所有交易的房产,全部统一按总房价4%征收契税。
二变:10月9日。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缴纳,首次购买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按1.5%缴纳,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缴纳,其余一律按3%计征契税。
三变:10月10日。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记者昨天下午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星期天这里并没有休息,而且人比前几天还要多。二楼收件大厅里挤满了人。负责人告诉记者,在2010年9月30日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的,在省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办法未出台前,购房者必须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手续;对于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地区,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契税所办理备案手续。省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后,按照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如购房者多预缴税款,则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记者获悉,财税[2010]94号文件中还提到一些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内容。相关口径: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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